张敬辉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0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量:565

吴某0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案


【案情】

  被告人:吴某0。2001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0与妻子杨元妃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睦。2000年12月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杨元妃随之外出下落不明。被告人吴某0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藏并转移了杨元妃,便多次问其岳父母要人。其岳父母拒绝找人,被告人吴某0即怀恨在心,企图用爆炸方法将其岳父母房屋局部炸毁,用以恐吓其岳父母,迫使其交出杨元妃。2001年2月18日,被告人吴某0从杨某手中无证购买3000克的炸药、10枚雷管及一些导火索藏于家中。同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将300克炸药和2枚雷管装入一罐头瓶内,并装上导火索携带在身,于11时许窜至其岳父家(系单家独户)屋外,将装有爆炸物的罐头瓶放在大门口屋檐内靠堂屋与岳父母住房交界的柱脚处(该房系木房)。引爆后致使该柱脚头和紧挨该柱脚的地脚枋、板壁及堂屋内的桌子、板凳等物被炸坏,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经济损失达918元。此外,被告人吴某0还于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私自从杨某手中购买150克炸药,1枚雷管。
  案发后,剩余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收缴。
  
【审判】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0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爆炸罪,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0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0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两次私自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在与其妻发生口角而致其妻外出后,竟无端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藏和转移,多次向其岳父母追要妻子未果,遂起报复之心,以爆炸方法毁坏其岳父母财物,致使其岳父母财产损失数额接近较大,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告人犯两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以爆炸方法将被害人房屋局部炸毁的行为定性为犯爆炸罪,该定性不准,理由是:(1)从主观上分析,被告人虽有实施爆炸的故意,但其爆炸的目的是报复受害人,使之受到惊吓和财物遭受损失,并非为了危害公共安全;(2)从客体上分析,被告人实施爆炸行为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而非受害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3)从危害后果分析,被告人用少量的爆炸物对单独的住宅进行爆炸,所产生的结果不足以危及其他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爆炸罪。据此,该院于2001年7月27日判决如下:......

 

以上内容由张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敬辉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北京INN 4号楼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敬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北京INN 4号楼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