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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0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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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0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案情】

  被告人:龙某0。
  被告人龙某0因未自动履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0)麻经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及(2000)麻民初字第225号、第226号、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原告江口信用社大桥江分社及刘文品、刘启海、龙绪元等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借款(含利息)的义务,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于2000年6月30日向被告人龙某0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0年7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然龙仍未按期履行。该院遂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1)麻法执字第10号裁定,依法将被告人龙某0所有的一辆车号为湘N?76358的东风牌康明斯汽车扣押至法院院内的篮球场上。2001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0用撬棍把法院大门铁锁撬开,将其被扣押在法院院内篮球场上的汽车偷偷开走,藏匿于本县农资公司化肥仓库内。当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某0给该院副院长付志清打来电话,称汽车被他开走,但拒不交待汽车的下落。2001年2月14日被告人龙某0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盗汽车被追回,经鉴定汽车价值52480元。
  
【审判】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某0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龙某0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龙某0将车开走是为了让法院尽快结案,没有占有目的;被扣汽车已追回,未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案发后龙某0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对龙某0从轻处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0明知自己的汽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而采取撬锁手段将汽车从法院开走后加以隐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龙某0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龙某0案发后虽电话告知付志清车被其开走,但拒不交待汽车的下落,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其抓获,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其要求对龙某0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于2001年7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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